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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某個勞工的性別而拒絕錄用,否則可能被告上勞工局面臨就業歧視的指控,需要賠償600元。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了確保國民的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因為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原因進行歧視。然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除外。

 

有人認為在工地或搬家公司這種需要搬重物的工作中,男生較適合,但限制只招男生是否合理呢?此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求職者獲得公平待遇,應根據其就業能力以及資方的工作要求來判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某航空公司要求空服員身高達到一定標準,可能會被視為違法,涉嫌就業歧視,但如果對於航空公司而言,幫助旅客擺放行李箱到座位上是工作的一部分,那麼身高要求就是合法的。同樣地,男性照服員幫助女性洗澡、大小便是絕對不合法的,因為這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公司被告上勞工局面臨就業歧視的指控,不僅僅需要支付罰款,還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往返勞工局進行調解,這是一個無法估算的成本。並且,如果有人舉報公司違法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情況,一旦政府介入調查,如被勞檢查出違法行為,不僅僅面臨600元的問題,還可能面臨6萬元的罰款。

 

公司應該如何雇用適合的員工,同時避免違法違反就業服務法,這是每位雇主都需要面對的問題。至於之前發生的震驚社會的八里雙屍命案中的「媽媽嘴」事件,公司應該如何判斷員工的品德問題,避免雇用有道德瑕疵的員工呢?雇主可以在面試時通過提問求職者在某些情況下的反應來了解其品德,也可以詢問求職者之前工作過的公司對其表現是否得宜,此外,在雇傭期間,公司應該關注員工在各方面的表現,以降低僱用不適當員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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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雪yu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